巢湖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巢湖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巢湖学院学生缴费管理办法》要求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新生应按入学通知书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的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或重修。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办法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留级等要求,具体按照《巢湖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八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诚信教育活动,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所获学分,情节严重的,撤销所获学位。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专业,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被巢湖学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休学、保留学籍和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不得超过2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1年休学期满办理续休手续后,可连续休学,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管理依据《巢湖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自理,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休学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任一学期所修全部课程门数75%不及格者(补考、缓考通过课程不包括在内)或一学期获得学分(补考、缓考通过课程不包括在内)达不到所修全部课程总学分75%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休学、保留学籍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七)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具体要求见《巢湖学院学年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学生工作联席会议等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章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资助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对学生奖励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助学金,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引进校外奖、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资助相关规章制度申请。获得校外奖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
第六章处分与申诉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七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巢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实施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巢湖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院字〔〕号)同时废止。
巢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校字〔〕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以教育为主,处分违纪学生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及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给予违纪警示、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警示或通报批评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违纪警示或通报批评:
(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并能按价格赔偿损失的;
(二)违反校园治安规则,情节轻微者;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
(四)违反课堂纪律,未造成较大影响者;
(五)违反网络使用规定,情节轻微者;
(六)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
(七)围观赌博不予报告者;
(八)违反学校其他规定,情节较轻者。
第六条违纪警示和通报批评的程序
(一)对学生执行违纪警示或通报批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二)对违纪学生进行违纪警示,由学院开具书面警示单,报学生处备案。
(三)对违纪学生进行通报批评,由学院决定,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需向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的,所在学院报学生处备案,由学校决定。
第三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处以警告、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伤者,除要负担受伤人的全部医药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策划、唆使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校外人员入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因教育、管理、服务等原因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有下列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单次作案价值在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单次作案价值在元以上(含元)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单次作案价值在元(含元)至元,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元(含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作案金额巨大(超过0元)或经劝阻不改两次以上作案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盗窃分子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为撬盗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其为抢劫者,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为首分子,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重要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隐匿、销毁、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敲诈、勒索、威胁或迫害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盗用、涂改证件,冒领他人存款、邮寄钱物者,除追回或赔偿所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传播淫秽信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偷窥行为、偷盗异性隐私物品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处理男女关系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或留宿在异性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从事色情陪侍、卖淫嫖娼,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传播、复制、贩卖非法、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其情节尚未构成治安或刑事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或走私、贩私、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为赌博通风报信、组织或发起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走私、贩私、吸毒、贩毒等非法行为,视其情节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处罚结果,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酗酒。对酗酒影响校园秩序、损害大学生形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酗酒造成意外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对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扰乱学生住宿管理秩序,干扰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私用炉具、电热器、乱拉电线、灯头和点蜡烛照明等,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私自外出造成的安全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六)未经请假,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公共集会、体育比赛和其他公共场所纪律,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扰乱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干扰活动正常开展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秩序,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不按照指定地点乱停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超载超速、私自改装车辆等一经查实,没收其车辆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及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群体活动并在组织群体活动时造成事故的,责任由组织者及全体参与者自行承担,并给予组织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利用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盗用他人IP地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恶意破坏网络硬件造成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监考人员要求其出示考试有关证件而拒绝出示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六)在考场及其周围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七)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预先约定团伙作弊,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施的;
(十)纠缠、恐吓、威胁监考人员者;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学生本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泄露试题答案的;
(九)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阅卷中发现有雷同卷面内容的;
(十一)参与团伙作弊的。
第十九条学生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预先约定,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组织利用网络、通讯工具等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二十条学生一学期中连续2次及其以上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连续2次及以上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中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5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至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旷课累计至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3次可作为旷课一学时计,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者;
(二)对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在本校已受过处分、屡教不改者;
(四)同时违反几项校纪校规者。
第二十五条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者。
第二十六条处分附加:
(一)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违纪处分解除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二)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师范生,学校分别停发两个月、四个月、六个月和一年的师范专业奖学金。
第四章违纪处分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由学生处研究决定,报学校备案。
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学生处研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被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分,一般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负责;涉及两个单位以上的问题,视不同情况,学生打架、偷盗、赌博、交通肇事等违纪事件由保卫与校园管理处牵头,学生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学生处与学生所在学院共同进行调查,学生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需给学生送达《违纪处分告知书》,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对学生的处理,应当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分恰当。处分决定书包括(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以参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在校成人教育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巢湖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院学字〔〕号)同时废止。
编辑:张欣悦
素材来源:巢湖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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