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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社区出租房摸底排查工作开始啦

来源:巢湖市 时间:2017-11-2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出租屋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全面摸清辖区内房屋出租情况,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近期巢湖社区将组织人员对辖区所有房屋逐一进行走访入户登记,希望居民朋友们予以配合!

同时,为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维护房屋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特将有关出租屋安全事项告知如下,望切实遵守。

一、出租房屋租赁双方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在房客入住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强化“谁经营、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意识。

二、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不得出租。出租房屋所有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及室内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及时发现或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三、出租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四、出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三)未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的;

(四)明知他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房屋出租,或者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以房屋出租名义,按日、时提供住宿服务的;

(六)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

(七)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住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三)承租的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六、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租赁房屋,共同维护房屋租赁期间生产生活安全。违者,由公安、建设(房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违法租赁行为,自觉整改出租房屋安全隐患。鼓励村(居)委会、物业管理机构和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违法租赁行为和出租房屋安全隐患,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奖励。

居民同志们,出租屋安全管理是和谐(平安、文明)社区创建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集中整治行动,杜绝各类安全隐患,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作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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