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巢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蓝城·凤起巢鸣”项目命名的批复
安徽巢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安徽巢湖半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城·凤起巢鸣”项目正式命名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
按照《巢湖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开发的位于安徽巢湖市黄麓镇半岛大道与张疃路交叉口,巢湖市-11号地块项目,命名为“蓝城·凤起巢鸣”,汉语拼音为Lánchéng·Fèngqǐcháomíng。该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规划有住宅和商业。
二、依据地名法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的名称为法定的标准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使用同一名称,其属地使用权受到保护。你公司在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和进行宣传时,一律以此批准的名称为准,不得随意更改。
三、依照《巢湖市城区楼门牌号码编码规则》的规定,请你公司在项目交付使用前,前来我办申办楼门牌号码,并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地名标牌城乡》(GB-),及时设置楼栋、单元、户门标志牌。对设置不符合国颁标准的,市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此复。
巢湖市地名办
年9月4日
稿件来源
巢湖市政府网站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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