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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巢湖市北外环路玉泉小区欲烧车自焚

来源:巢湖市 时间: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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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某林,男,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河南省太康县人,住合肥市瑶海区。因涉嫌犯劫持汽车罪、盗窃罪,于年6月15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某林系合肥市瑶海区“飞翔汽车”美容店内的员工。年6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林将“飞翔汽车”美容店内的一辆皖A×××××银色“江淮和悦”轿车偷开至巢湖市北外环路玉泉小区附近,后点燃车内坐垫欲烧车自焚,坐垫燃烧了两分钟后火焰自然熄灭。被告人王某林自焚未果后,将该车遗弃于案发地。年6月12日,巢湖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被遗弃的皖A×××××银色“江淮和悦”轿车,查证后,该车由被害人所在地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发还给被害方。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元。二、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林酒后在巢湖市“城市之光”小区附近持刀乘坐被害人夏某驾驶的皖A×××××号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夏阁镇加油站附近时,王某林持刀并用言语威胁夏某,让夏某驾车按照自己的意图行驶,后使用暴力殴打夏某头部和面部,导致夏某嘴角流血。之后王某林让夏某坐在副驾驶,自己驾驶出租车,并用刀威胁夏某不准报警和离开。因王某林驾驶不当导致被劫持的出租车行驶至巢湖市S线柘皋镇新能源电厂红绿灯路口时熄火,被告人王某林遂下车把出租车往后推移,此时,对面行来一辆厢式货车,货车司机见状停车,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并下车帮忙,被害人夏某趁机逃离现场并报警。(网络图片)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林在巢湖市龟山隧道附近的公交车站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经巢湖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林系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王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林劫持出租车时作案工具长30CM的刀具一把。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对其所犯罪行的量刑建议,并签字具结。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林酒后持刀采取言语威胁、暴力殴打、驾驶他人汽车等方式劫持汽车,并让汽车按自己的意图行驶,危害公共安全;为宣泄情绪,偷开他人汽车导致车辆丢失,丢失车辆价值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劫持汽车罪、盗窃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林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精神障碍,犯罪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自杀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然有人格障碍,但对自身行为存在辨认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为了宣泄自己的情绪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利益,危害公共安全,应该受到应有的惩处。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坦白、初犯、自愿认罪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林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作案工具刀具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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