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日前,巢湖市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对外公开发布。该《办法》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查”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信息,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据了解,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由监察机关、保密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另外,行政机关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徐小中本报记者苏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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