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至5月
巢湖水域全面禁渔后
家住巢湖岸边的左某某和俞某某
多次趁夜色驾驶快艇进入巢湖水域
进行非法捕捞
共计捕捞白米虾多斤
非法获利1.4万余元
△庭审现场被告人左某某、俞某某
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官当庭对该案做出了宣判
分别判处左某某、俞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扣押作案工具
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
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损失元
庭审中法官还支持了
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要求两名被告人在媒体上
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结束后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们
来到了巢湖岸边的黄簏镇张疃村附近
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
5万多尾鲢鳙鱼苗放流巢湖
成为巢湖鱼类家族的“新成员”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十年巢湖禁渔
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安徽普法
来源丨合肥新闻频道江淮晨报本期编辑丨王艳贾志保
“转、赞、评、看”
为鱼儿留生路为子孙留后路!↓↓↓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chaohuzx.com/chszx/94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