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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巢湖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10月16日
巢湖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以下简称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深化平安巢湖创建工作,根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令第49号)、《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号)、《关于在居民住宅小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的通知》(皖公科技〔〕39号)、《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合政办〔〕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决定分步开展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工作,逐步形成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全覆盖局面。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宅小区安防设施,是指住宅小区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等器材或设备构成的周界防护系统、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住户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中心及治安值班室等。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市城区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市委政法委负责牵头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纳入平安巢湖建设内容中,负责协调、督促各职责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序时完成工作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参与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规划、审查、监督和验收工作,会同市委政法委将安防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巢湖”建设中,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安防设施建设实施细则,共同推进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管理,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维护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安防设施建设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中。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受监项目责任主体对新建(含在建)工程安防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工作。
市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将安防设施建设纳入到老旧小区、商品房小区等已建小区的改造提升项目的立项、论证、审定及验收工作中,监督指导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进行应用维护和考核,并在街道协助下,统筹做好房屋公共维修专项基金的依规使用。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对住宅小区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对于损坏、破旧的应急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标识、标牌要及时维护、更新。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根据各职责部门需求,将安防等相关数据资源合理整合、共享分配,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纳入“信息化建设”统一建设中。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平安建设工作的主体,负责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助市房产服务中心统筹做好房屋公共维修专项基金的依规使用。
第四条安防设施建设经费优先依规使用房屋公共维修专项基金(其中,在建、新建以及未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从建设费用、改造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从信息化建设经费中统筹使用,由数据资源局统一申报预算。
设立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奖补资金,对负责实施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所在街道实施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住宅小区周界应当设置电子周界防护系统等防护设施。街区制住宅可不设置围墙、围栏、栅栏等实体防护设施。
第六条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应当符合《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合政办〔〕1号)第五条之规定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二)住宅小区要根据所在区域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设置、健全本小区内部应急疏散示意图和相关标识、标牌,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小区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到位。
第七条住户安全防护系统符合《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合政办〔〕1号)第六条之规定。
第八条住宅小区监控中心应当符合《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合政办〔〕1号)第七条之规定。
第九条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前端设备采集获取的数据一律不得作为商业用途,车牌、门禁记录等物联网数据须统一实时推送公安机关并共享至市数据中心。
第十条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建设和改造内容,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安防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将有关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建设的设置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建设单位将相关内容纳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安防设施建设的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审图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三)对不符合安防设施规范、标准、规定的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并重新申报。
(四)申请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时,应当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建设纳入改造。未纳入的,不予立项通过。
第十二条安防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防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相应的图纸,属于审查机构审查范围内的,还应当报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
(二)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房产服务中心等部门在住宅小区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发现未按安全防范设计文件组织实施的,应当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勒令整改。
(三)住宅小区安防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并鉴定合格,不得使用未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产品。
第十三条安防设施建设的验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小区建成后,负责组织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防范规划设计作为限时联合验收的内容之一,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二)老旧小区改造竣工验收,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对安防设施建设共同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第十四条商业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依照物业管理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使用维护。政府服务管理小区安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应当由街道、社区依照物业管理的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统一使用维护。
街道、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安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日常维护费应当列入物业服务费中。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符合《合肥市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合政办〔〕1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严格的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集中存放和管理,与机动车停放分开,并配齐充电设施及配套消防器材,做好充电设施及配套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
(二)要加强对住宅小区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管理区域内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充电设备安装不规范、私拉充电线路的电动自行车车主,要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应急等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对通过安防设施发现的涉嫌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管理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利用监控系统所记录的信息资料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居民和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保护住宅小区安防设施,对破坏小区安防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八条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街道、社区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市公安局应当推动将住宅小区安防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对街道、社区的平安建设考核。
第十九条市公安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安防设施使用维护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及时通报并纳入考核,对考核不通过的物业服务企业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建立黑名单及淘汰机制。
第二十条违反本细则其它规定,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及中庙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合肥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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