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文明养犬公告
为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现就巢湖市文明养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巢湖市文明养犬重点区域
凤凰山、亚父、天河、卧牛山四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为巢湖市文明养犬重点区域。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不得饲养禁养犬。
养犬重点管理区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参照重点区域管理执行。
二、文明养犬遵守规定
(一)自觉携犬前往指定免疫点进行免疫注射和犬只上牌,遛犬要用牵引带牵引,自觉清理犬只粪便。不得放任犬只肆意奔跑,践踏草坪、花坛,不得携犬随地大小便不清理,不得无绳(链)遛犬。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在人员密集场所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不得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餐厅、电影院、酒店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
(三)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随意遗弃、丢弃犬只,严禁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每户养犬超过一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或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养犬人未为犬只拴牵引带牵引的,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九)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举报奖励
市民发现文明养犬重点区域内一户饲养多只犬、饲养禁养犬只的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于一周内对首名举报人兑现奖金人民币一百元,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一月一日
来源:巢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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