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配套
招商医院集团王华一行年12月19日,招商局副局长周德医院集团王华一行。周局长首先介绍了半汤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整体规划和打造半汤国际康养产业初步规划。并医院在我区投资表示赞许。双方就建设国际康养中心和联合国皮肤病健康论坛进行了深入交流。
项目拟总投资约3亿元,初步选址在我区半汤镇东汤老街省干辽与省工辽养院周边,选址30亩,建设合医院。医院集团对我区半汤温泉品质和康养价值非常认同,医院管理经验,深度开发挖掘半汤温泉资源,整合和提升半汤温泉康养水平。
原安徽省工人疗养医院集团落户半汤表示支持,并饱含深情地表示赞叹。周局长表示双方要保持密切沟通,医院集团尽快完成项目建议书,争取项目尽快汇报落地,早日建成。
巢湖市召开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会议
12月25日上午,副市长张明权主持召开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会议,市房产局等9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在听取市房产局关于近期房地产市场情况介绍和与会其他部门发言后,张明权要求,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重要性,房地产业是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也是税收的重要来源,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尤为重要;要各负其责,切实保障房地产市场管理具有针对性,房地产市场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相关部门只有切实履行起职责,才能真正把房地市场管理好,才能把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好;要落实举措,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取得实效,继续开展联合督查、加强市场调控、展开矛盾排查、做好服务工作。(傅承成)
数据
年巢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元
年巢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元,与年的元相比,增加了元,同比名义增长12.3%。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同比名义增长13.4%。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各类法人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为准确反映行业用工情况,从年起,将在岗职工中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单独统计。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在岗职工以外,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以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工资统计是统计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城镇非私营单位工资统计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执行。
巢湖市年1-11月财政收支情况
一、财政收支基本情况
1.收入完成情况。累计完成财政收入32.4亿元,同比增长13.1%,增收3.7亿元。其中:地方收入19.5亿元,同比增长13.5%,增收2.3亿元。
2.支出完成情况。累计完成财政支出44.4亿元,同比增长12.2%。
二、财政收支主要增减原因
1.税收收入。累计入库28.4亿元,同比增长16.8%,增收4.1亿元,占财政收入的87.5%,占比较去年提升2.8个百分点,收入质量提高。其中: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分别增长31.5%、.1%、64.6%、19.7%和21.2%
2.非税收入。累计入库4亿元,同比下降8%,减收0.35亿元,占财政收入的12.4%,占比较去年下降2.8个百分点。主要是国家减费降税政策效应显现,收入减少。
3.财政支出。从支出项目看:民生支出37.2亿元,同比增长12.6%;八项支出34.9亿元,同比增长5.8%,增幅较去年有所下降。从支出科目看: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节能环保、城乡社区服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等科目执行进度较快;执行较慢的支出科目主要有:国防、资源勘查、粮油物资储备等。
三、12月份收入预测
据统计,我市12月份预测完成财政收入2亿元,其中:税务完成1.75亿元,财政完成0.26亿元。1-12月预计完成财政收入34.4亿元,增幅为11%。
巢湖经济开发区前三季度经济数据
前三季度,全区实现GDP增长10.9%;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9%;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6.5%,其中工业投资增长19.1%,技改投资增长30.4%;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长3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2%;服务业增加值增长0.6%;进出口总额增长56.3%;财政收入增长12.4%,其中地方收入增长17.3%。
城事
许汉生接待苏州达博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新文一行来巢考察
12月25日,市委副书记、半岛办主任许汉生会见苏州达博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高新文一行,居巢经开区、黄麓镇、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相关负责人等陪同。
考察组一行参观了巢湖半岛规划展示中心、黄麓镇意向选址地块并车览黄麓镇,对巢湖半岛生态科学城的基础设施、生态景观、产业布局等进行了初步了解。
座谈会上,高新文简要介绍了在巢投资建设环保科技产业园项目的初步规划方案,并表达了落户半岛生态科学城的合作意愿。他表示,巢湖半岛区域地理位置得天独厚,产业定位与其项目发展理念高度契合,希望双方加快沟通对接,早日实现合作共赢。双方就项目意向地块周边环境、土地价格、合作模式等展开了深入的交流。许汉生对高新文董事长一行“高效率”赴半岛洽谈项目表示诚挚欢迎和衷心的感谢,期待项目早日在巢落地。
在礼送完企业后,晚上7点40,许汉生又召集相关市直单位及半岛办各部室召开专题会议,对该项目意向地块进行了“可行性”论证交流。相关市直单位及半岛办各部门围绕各自职能领域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纷纷表示将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全力支持该项目落地。
许汉生要求,要加快做好项目意向选址地块的规划、房屋征迁、路网配套及要素保障等工作,同时,要加快项目合作协议拟定,力争春节前顺利签约。(蒋立炜黄文静)
法规
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流程,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管部门
(一)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监管范围及期限
(二)本市范围内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及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三)监管期限自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止。
三、监管原则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管的原则。
四、监管银行
(五)市房产局每年与本行政区域内各银行签订一次《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方可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本行政区域外的银行不得在本市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及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
(六)具体开展监管业务的银行网点由监管分行或支行与市房产局共同确定。监管银行撤销或名称等发生变更的,监管分行或支行应及时书面告知市房产局,并办理变更手续。
(七)有关部门依法拟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进行查封、冻结、划拨的,监管银行应向有关部门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于当日书面告知市房产局。
五、监管账户设立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设立监管专用账户,一个监管专用账户对应一个预售楼幢。
监管专用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5个汉字以内)和加括号的楼幢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名称应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项目名称应与《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上的核准名一致,预留签章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
监管账户不得开设网银转账业务。
(九)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要件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专用账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7)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
(8)施工形象进度计划(监理单位出具);
(9)监管项目建设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监理单位出具);
(10)工程预算清册(监理单位出具);
(11)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12)《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
(13)其他相关资料。
2.要件审核。市房产局受理申请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户通知书》。
3.账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专用账户。
六、监管协议签订及账户公示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监管专用账户后,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提交与市房产局、监管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中要明确监管账户所对应的POS机商务编号和终端号。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公示每幢楼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和市房产局监管部门联系电话。
七、监管账户变更
(十二)已经设立监管专用账户的预售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监管专用账户,变更期间与该账户对应的商品房不得销售;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监管专用账户不得变更。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变更监管专用账户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巢湖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变更申请表》;
2.原监管银行同意变更监管专用账户的证明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该监管专用账户对应的商品房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承诺;
4.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十四)市房产局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户通知书》和《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变更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开户通知书到新监管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持变更申请表到原监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新的监管专用账户后,在1个工作日内与市房产局、监管银行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原《监管协议》自动失效。
八、购房款缴存和监管资金入账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预购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监管银行名称、账号。预购人凭网签系统打印的《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银联专用POS机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收取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一并转入对应的监管账户。
(十七)预购人以按揭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放贷银行直接划转至监管专用账户。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交款凭证或银联专用POS机签单为预购人换领购房票据。
(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增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的,在合同变更后,应及时将增加的首付款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九、监管资金使用
(二十)监管专用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工程建设费用,用于购买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支付建设施工进度款;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由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总额(含建筑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加20%不可预见费组成。工程建设费用总额由监管部门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乘以监管项目的测绘建筑面积核定。
(二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时,销售现场相关信息公示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二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
2.申请拨付施工企业(供应商)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供应商)及监理公司三方联合出具的《监管资金拨付证明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相应施工、采购合同和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管项目工程进度证明;
4.申请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垫付款的,应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证明、相应的银行进账单和收款方盖章确认的发票复印件;
5、提供上一次银行拨付凭证(首次拨款除外)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十三)重点监管资金进行拨付,具体分为以下几个节点:
1、项目形象进度达到一层以上,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上市销售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
2、根据楼层施工进度加权平均计算,主体结构封顶,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8%。
3.二次结构完成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6%。
4.内墙面、顶棚面粉刷完成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7%。
5.楼、地面面层完成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8%。
6.外墙保温、装饰面层(含屋面)完成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1%。
7.门窗工程(含防火门、入户门)完成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67%。
8.室内水、电、消防工程完成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9.室外雨、污水工程工程完成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2%。
10.室外给水、消防、弱电工程完成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6.5%。
11.室外景观、绿化、铺装、道路工程完成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5%。
12.室外供电工程完成的,可以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
13.保修金为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市房产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房产局盖章的《巢湖市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银行应即按拨付表予以办理(按拨付表金额一次性办理)。
(二十四)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每月申请拨付不超过一次。
(二十五)监管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可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有关工程建设。
(二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提交《巢湖市商品房预售款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市房产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房产局盖章后的《巢湖市商品房预售款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到监管银行办理拨付手续。监管项目发生非正常停工等不良状况时,暂停拨付一般监管资金。
(二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被监管项目建设期间,在施工合同和采购合同中增加的总金额累计超过核算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超出部分作为重点监管资金监管。
(二十八)监管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之前,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十、退款处理
(二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并办理完退房手续的,可申请退款。
(三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款时,提交《巢湖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退款申请表》,市房产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房产局盖章的《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申请表》到监管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十一、取消监管
(三十一)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取消监管。
(三十二)申请取消项目监管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取消监管申请表》;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其他相关资料。
(三十三)市房产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取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市房产局盖章的《巢湖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取消监管申请表》到监管银行办理取消监管专用账户手续。
十二、相关责任
(三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且拒不整改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
(三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拨付,并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由市房产局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全部业务。
(三十七)监管银行擅自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预售款项的,由市房产局暂停该监管银行在本市开展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同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十八)监管银行未将按揭贷款直接缴存监管资金专用账户,或者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暂停该监管银行在本市开展新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三十九)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有效期限
(四十)本实施细则自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巢湖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原《巢湖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巢房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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