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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巢湖市人民法院对一桩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住巢湖市。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年5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年3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年5月1日因此次故意伤害,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案件经过
年4月17日晚,被告人魏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将张某从家中约出,在槐林镇××路××、环湖大道停车场附近等地,先后以打嘴巴、用脚踢、拿土块砸等方式对张某的身体进行伤害。经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称张某乘坐其车下车跌倒,年4月8日,巢湖市槐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此为由进行了调解,后魏某某赔偿张某人民币共计元。年8月7日,被告人魏某某经巢湖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主要事实。1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来源:巢湖市人民法院优贝乐国际早教·托育中心诚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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