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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

来源:巢湖市 时间: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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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并判决安徽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17元。

年11月7日,刘某某因“右上腹反复疼痛不适6月余”就医于安徽医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次日行“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术后第三日(11月11日)出现黄疸、明显腹胀、腹痛及肝功异常等症状,于年11月16日行ERCP检查,提示胆漏,急诊行“胆总管修补术”,术后黄疸、腹胀、腹痛及肝功异常等症状好转不明显,于年5月4日出院后转皖医院医院治疗,诊断为“胆囊切除术后、胆管狭窄”,年5月10日出院。同日因“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月,黄疸1月”就医于医院,诊断为“肝门部胆管狭窄、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后”,于年5月16日行“腹腔复杂粘连松解+肝门部胆管狭窄切开整形+胆肠吻合术”,于年6月7日好转出院。

一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对安徽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年3月13日该鉴定中心作出西政司法鉴定中心[]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安徽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安徽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刘某某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

一审期间,因双方差距较大,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决:一、安徽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元;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刘某某负担元,安徽医院负担元。刘某某对一审判决有异议,因此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做出终审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皖1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二、变更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皖1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安徽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某.17元;三、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刘某某负担。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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