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社会舆论氛围,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知悉权和参与权,推进阳光审判,日前,巢湖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并邀请安徽巢湖经开区机关及企业、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司法所50余人现场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年7月11日,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余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元。判决生效后,陆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并逃匿。后经巢湖法院多方查找财产线索,强制执行到位元。后期,被告人陆某某在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判决,还购买轿车一辆、变型拖拉机一辆,年12月与妻子购买房产一套。
巢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但鉴于被告人陆某某近亲属已全部履行剩余赔偿款和诉讼费,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依法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陆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记者黄陈诚徐国保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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