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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梭在街头巷尾,总能看到流浪猫狗的身影,它们大多历经磨难、命运坎坷。幸运的是,不少好心人会为这些无家可归的小家伙提供饱腹之餐甚至临时居所,不过各位“野生铲屎官”们要注意了,不当的投喂方式可是会引起法律风险的哦!
相关案例
年9月20日,遵义60多岁的昝某在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倒,被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治疗结束后被评为十级伤残。警方调查发现,涉案犬只是流浪狗,在事发路段附近经营门店的万某因其经常出现,心生怜悯,便固定对其投喂,几乎每天都会喂食,投喂行为持续了近半年。
于是昝某将万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法院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不服,上诉至遵义中院。遵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万某赔偿昝某4万元。
长期投喂者万某赔偿伤者4万元图据《贵阳晚报》
庭审结束后万某觉得很冤
为什么好心喂养流浪狗没落着好处
反倒要为它的闯祸买单呢?
看看民法典怎么说吧
流浪动物闯祸,投喂者责任如何界定
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应对动物致害负责,重点就在于判断其是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一般而言,投喂者的投喂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之心,并不能推定其有饲养或管理的意思表示,投喂行为也不能改变流浪猫狗的无主物属性。因此,一般的投喂行为法律不应苛责。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投喂行为是否增加了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的风险。
比如当投喂行为长期发生在特定场所时,流浪猫狗会对投喂者形成食物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生活习性和出没规律,会在比较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投喂,从而将导致该场所一定时间内流浪猫狗伤人的风险性呈上升趋势。同时,投喂者与流浪猫狗之间也构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应对流浪猫狗负有约束和管理的责任。
所以,偶尔投喂者无需为流浪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但长期、固定的投喂者依法须承担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如果犬只系被遗弃或逃跑的,投喂者还要承担责任吗
无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遗弃动物,还是未尽到管理责任致使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险性,而损害正是由于动物在失去人为的管理和控制下任意流动的危险性所导致,原主人应当对犬只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投喂者的长期投喂行为则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作为管理人,投喂者仍应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投喂者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请求犬只的原主人偿还其因管理犬只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并要求原主人对其赔偿伤者导致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关爱流浪动物的正确方式
当今社会,很多公众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但是,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社区之中,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
对于流浪动物,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它们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栓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即使需要投喂,投喂者也可将流浪猫狗引至人流较少的偏僻区域进行投喂,这事实上是一个风险降低行为,即便风险最终发生,其亦不应承担责任。遇到其他动物、尤其遇到疑似国家保护动物,则万勿轻易收养或接触,尽快致电有关部门,通知专人前来处理为宜。
来源:安徽普法
巢湖市人民法院
尚法崇德持廉守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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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90秒普法
投喂狗粮?那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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