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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一对前夫妻打架,男子上前拉架竟被打成

来源:巢湖市 时间: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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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强,男,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因本次殴打他人,于年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00年1月8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审理查明:年月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强与前妻凌某在巢湖市槐林镇东升大酒店门前路边,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害人翟某拉架过程中与张某强发生揪扯,翟某上去用手将张某强往后推,不让张某强打凌某。张某强用手揪住翟某衣服,翟某也用手揪住张某强的衣服,二人相互揪扯。(网络图片)拉扯过程中,翟某用右手抓住张某强的左手臂;张某强用左手环过其脖子,按住其后颈部,用力将其向左前方推。其没有站稳,单膝跪地,左边膝盖跪在地上,随后便感觉膝盖疼痛,站不起来。医院治疗。后来,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其左腿髌骨粉碎性骨折年1月4日,经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翟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网络图片)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强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00年1月1日,被告人张某强已赔偿被害人翟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强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强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强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来源:巢湖阳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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