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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最新5宗地块包含1宗约亩拟出

来源:巢湖市 时间:2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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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工业项目生产车间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中垾镇境内,东至王庙路、南至S道路、西至金南方消防通风设备公司、北至水沟,涉及中垾社区居委会窦村村民小组。

三、拟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46.55亩,其中农用地46.55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3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元/亩。

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号)文件规定补偿。

期间,如有新的补偿标准出台,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暂按居政〔〕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叶继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云生。

特此公告。

年10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合巢产业新城石梁路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柘皋镇境内,东至居巢大道、南至空地、西至荣裕大道、北至郭塘新村安置点,涉及星火村委会郭塘、李坎、孔村、三份村民小组。

三、拟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1.94亩,其中农用地60.11亩,建设用地1.83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3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4.万元/亩。

㈡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号)文件规定补偿。

期间,如有新的补偿标准出台,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暂按居政〔〕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叶继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钱发锁。

特此公告。

年10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厂房和配套及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柘皋镇境内,东至居巢大道、南至宜业大道、西至山茶路、北至迎春路,涉及锦旗村委会何岗、何马、后李、小应村民小组。

三、拟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64亩,其中农用地.87亩,建设用地7.77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3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4.万元/亩。

㈡房屋补偿安置: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时予以公告;市政府征地对房屋征收统一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

㈢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号)文件规定补偿。

期间,如有新的补偿标准出台,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暂按居政〔〕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叶继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钱发锁。

特此公告。

年10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合巢产业新城道口路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柘皋镇境内,东至空地、南至柘皋河、西至滨河家园二期、北至S,涉及建和村委会小井村民小组、西街居委会下湾居民小组、东街居委会下湾居民小组。

三、拟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6.92亩,其中农用地9.50亩,建设用地26.23亩,未利用地1.19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32号)文件执行。

⒈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4.万元/亩。

⒉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6元/亩,安置补助费.4元/亩,合计3.万元/亩。

㈡房屋补偿安置: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时予以公告;市政府征地对房屋征收统一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

㈢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号)文件规定补偿。

期间,如有新的补偿标准出台,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暂按居政〔〕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叶继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钱发锁。

特此公告。

年10月13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合巢产业新城年出让地块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柘皋镇境内,东至居巢大道、南至柘皋中学、西至规划集庆路、北至阳光大道,涉及合浦村委会陆园村民小组。

三、拟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总面积.84亩,其中农用地86.52亩、建设用地24.32亩。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32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元/亩,安置补助费元/亩,合计4.万元/亩。

㈡房屋补偿安置:

按照市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号)执行,并以《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形式同时予以公告;市政府征地对房屋征收统一安置的,原村庄建设用地已进行置换补偿,不再另行补偿。

㈢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暂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号)文件规定补偿。

期间,如有新的补偿标准出台,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养老保险安置暂按居政〔〕48号文件规定办理。如有新的社会保障措施出台,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执行,具体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释为准。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有效证明材料(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到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在本方案公告期内,向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啸天;市土地储备中心叶继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魏云生;市房屋征收办公室钱发锁。

特此公告。

年10月13日

来源: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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