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某一家五口人均为巢湖市A镇甲村民组村民,年二轮土地承包分配时,张某一家主动放弃参与土地分配,在年土地确权中未取得土地确权证书。年,张某举家迁入B镇落户,原A镇甲村民组房屋长期无人居住。年,A镇将甲村的一块未分配到户的集体土地征收用作安置点建设,补偿款交由村集体分配。村民小组以张某一家已搬入B镇,二轮承包也未有土地确权证书为由,召开村民组会议,拒绝张某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请求。张某不服,诉至巢湖市人民法院,要求参与补偿款分配。最终,巢湖市人民法院支持张某的诉请。
专家点评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不应简单地认定其丧失原成员资格。特别是对那些虽已取得小城镇户口或形式上实现了农转非,但并未纳入城市居民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仍应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案中的张某一家虽然搬入小城镇,但未迁入设区的市,也未转为非农业户口,且未明确放弃对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依旧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土地确权是为了夯实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地基,需要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理清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的财产权利界限。张某未取得土地确权证书,与本案中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收益分割无直接关系。因此,张某一家享有作为该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在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在农民落户就业还处于不稳定状态时,不能剥夺其享有的权利。
来源:合肥普法、民和公共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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