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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与租赁合同纠纷有关的10条

来源:巢湖市 时间:2024/12/28

1、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8-2--/民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12.19/()最高法民再97号/再审/入库日期:.08.24

裁判要点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参考案例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07-2--/民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0.17/()沪02民终号/二审/入库日期:.02.21

裁判要旨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在土地上进行违法搭建的,因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违法搭建被拆除致使承租人产生损失,对建筑物的造价费用应在土地租赁合同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具体应当考虑双方对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及搭建违法建筑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租赁双方收益情况等主客观因素。

3、参考案例莱州某港务公司诉莱州某管桩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10-2--/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04.23/()鲁民终号/二审/入库日期:.02.22

裁判要旨

  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确定合同应否解除。

4、参考案例某扬公司诉某中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10-2--/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09.30/()津民终号/二审/入库日期:.02.22

裁判要旨

  认定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作了“×+×”年的约定,对于第一个×年租赁期满后合同是否自动续期的,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期满后自动续期且约定了续期条件,如需经出租人同意或者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等,而且当事人的实际行为也表明双方对此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审查认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以及续期条件是否成就。

5、参考案例某建材公司诉某投资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07-2--/民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06.04/()沪02民终号/二审/入库日期:.02.23

裁判要旨

  出租人承诺办理相关特殊证照或许可证并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租赁双方书面约定满足条件后双方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较之一般房屋租赁合同具有租赁标的特定化,办理证照、许可证专业化,签订前期协议涉及利益金额巨大等特点。特殊用途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装修的,可以参照承租人装修合同解除、无效时立法精神和处理原则,即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充分考虑出租人的资质、营业范围、行业情况,双方过错大小等情况,谨慎平衡当事人利益。

6、参考案例某商业公司诉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07-2--/民事/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02/()沪02民终号/二审/入库日期:.02.23

裁判要旨

  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参考案例重庆市某房地产管理局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07-2--/民事/租赁合同纠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04.19/()渝03民终号/二审/入库日期:.02.23

裁判要旨

  承租人基于工作单位安排入住直管公房,虽然承租人与公房管理部门未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未交纳租金,但仍属于依照国家福利政策而租赁公有住房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8、参考案例某运输公司诉某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1-2--/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03.28/()鲁03民终号/二审/入库日期:.02.24

裁判要旨

  合同确认无效后,对于因无效合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责任分担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方法确定。法院在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一是要遵循诚信原则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财产损害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该实际损失不包括受偿方可得利益的损失;二是要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须有过错,即无效合同所发生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以当事人过错的轻重程度,作为划分责任的标准。若当事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则不论发生一方受有损失或者双方都受有损失的结果,均应由双方根据自身过错的程度和性质,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参考案例徐某某诉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07-2--/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12.25/()浙民初号/一审/入库日期:.02.2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知拟租赁土地是耕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却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将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另作他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不得侵占土地的相关规定,《场地租赁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

10、参考案例巢湖市某租赁公司与江西某建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16-2--/民事/租赁合同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05.14/()皖民再38号/再审/入库日期:.02.2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对当事人没有主张、没有经过辩论的事实,人民法院如果依职权探知并径行认定,必然会造成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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